2024年7月12日,上午9时35分,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驭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行进至松桃苗族自治县长兴堡镇里屋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抄获。经抽血送检,吴某某的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73.62mg/100ml。经判定,涉案车辆为一般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归于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因饮酒后驾驭机动车,于2024年1月8日、3月8日先后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分。
被告人吴某某违背交通运送办理法规,醉酒后驾驭机动车在道路上行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则,构成风险驾驭罪。依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考虑其认罪认罚的详细情况,以被告人吴某某犯风险驾驭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2,000元。
喝酒不开车,药酒也是酒,凡事都必须有个底线,再当紧的工作也请注意,莫要酒后驾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风险驾驭罪】违背交通运送办理法规,因此呈现重大事故,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送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驭机动车,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处拘役,并处分金:
(三)从事校车事务或许旅客运送,严峻超越额外乘员载客,或许严峻超越规则时速行进的;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职责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